对于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应当考虑其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产品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并结合该结构和/或组成在技术方案中的功能或效果整体上把握参数特征的实质,与对比文件综合比较判断。
本案涉及锂电池用三元正极材料,即Ni-Mn-Co三元锂过渡金属氧化物材料。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涉及用于锂离子电池的高Ni正极材料,该权利要求除限定金属氧化物的元素组成比例的通式外,还特别限定“具有一个可溶性碱含量SBC,该可溶性碱含量在将该氧化物粉末在至少500℃并且小于其中该粉末的形貌通过烧结而改变的温度的温度下、在空气中5至10个小时的过程中进行加热时以小于10%来增加”的技术特征(以下简称为“平衡的SBC”)。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高Ni正极材料中的可溶性碱含量过高或过低均不利于其品质的提高,当高Ni正极材料具有平衡的SBC时,能够实现优异的充放电特性。
无效请求人提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证据1的实施例公开了权利要求1相同的金属氧化物的通式,证据1还公开了其金属氧化物基本上不含水溶性碱杂质,请求人主张“基本上不含水溶性碱杂质”即等同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平衡的SBC”特征,故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则主张,可溶性碱含量SBC是通过定量测量材料表面与水之间的反应产物得到的值,“平衡的SBC”本质上反映的是材料具有稳定的表面特性,与材料表面Li的扩散有关;虽然“平衡的SBC”不是源于水溶性碱杂质,但是材料“不含水溶性碱杂质”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具有稳定的表面特性。
合议组经过审理,基于如下观点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本专利的平衡的SBC反映的是正极材料的表面特性,该平衡的SBC取决于材料的形貌、有效的表面积以及组成;而证据1所述的“不含水溶性碱杂质”,仅能说明正极材料中不含有第二相的杂质,并不能说明正极材料的表面特性,如形貌、离子状态、晶体结构稳定性等。因此,不能将证据1的“基本上不含水溶性碱杂质”等同于本专利限定的平衡的SBC。
本案实际是关于推定参数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的新颖性问题。在此方面,审查指南规定,对于参数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察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对产品的组成、结构的限定。本案中,参数特征“平衡的SBC”实际上表征了产品特定的结构(表面特性、形貌等),在对比文件没有公开相同的参数特征、也不能证明对比文件具有相同的表面特性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对比文件公开了参数特征。此外,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参数特征的实质,可以借助参数特征在技术方案中的功能和效果综合判断。
华诚代理本案专利权人一方,经办代理人专利代理师汤国华、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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