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短期融资券与证券公司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待偿还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其他短期融资工具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融资工具,包括同业拆借、短期公司债等。《办法》明确,央行对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施宏观管理,可根据货币市场流动性和金融市场运行情况,调整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余额与净资本比例上限和最长期限。《办法》还指出,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股票市场投资等用途。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