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民法典继承编中新增的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备受社会关注。现实中存在相当部分的被继承人,虽有继承人,但出于各种原因并不愿意将遗产交由继承人处理。近日,笔者团队代理的一起逝者生前好友申请遗产管理人案件历经波折终获法院支持。
前言
案情简介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确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虽然刘先生不是逝者张先生的继承人,也不是遗嘱执行人,但根据逝者生前出具的多份文件,逝者事实上委托刘先生代为处理其生前及身后的一切事宜,故可以认定逝者已经指定了刘先生作为其遗产管理人。此外,根据几名继承人的一致陈述,逝者生前的生活起居、工作等事宜均由刘先生负责,且刘先生具有相当的业务能力,故由刘先生作为遗产管理人也有利于逝者遗产的管理,能最大程度维护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司法实践中由于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程序的实施时间较短,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态度相对谨慎保守,2023年之前此类案件被驳回的概率远大于被支持的概率,被驳回的理由多为继承人之间存在矛盾。即便有少数案例法院支持了申请人的申请,也大抵会判决由继承人来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的难点在于继承人众多,意见不统一,遗产种类多样、价值过亿,且逝者生前留下的多份文件中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为了证明由刘先生担任遗产管理人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最有利于逝者遗产的管理,我们从不同角度将多份间接证据排列组合,并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来充分阐述和分析我方的观点,最终我们的观点被法院采信并在判决中被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