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公司是本案所涉时尚品牌的经营者。原告B公司以A公司经营的该时尚品牌门店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A公司及与A公司位于各地品牌门店的合作百货公司等共计34个被告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数十家合作方被一并起诉无疑会对品牌方产生极大压力,因此,我方当务之急是缓解压力。但是在民事诉讼规则中并没有关于案件拆分的程序规定。
我方观点:
经过研究,我们发现原告采取的诉讼施压手段本质是利用了管辖和共同诉讼规则中的漏洞。我们遂决定以管辖权异议方式进行应对。
普陀法院一审认为,百货公司被告之一的住所地位于其管辖范围,其依法对全案享有管辖权,据此驳回了我方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我们随后对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我方在上诉中提出,各百货公司被告在主体上不具有关联性、未共同实施被诉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进一步普陀法院针对其中一个被告的管辖权也不能延及其他的被告。各百货公司被告不同意合并审理,法院应当将原告对各百货公司被告的指控分案并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裁定,认为该案为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不同意合并审理的,不应当合并审理,遂撤销了普陀法院的一审裁定,二审裁定原告对本案进行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