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诚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主页 > 以案说法 > 新闻资讯 >



分类列表

上海市华诚(烟台)律师事务所

HOTLINE 热线电话
0535-4104160

华诚代理A公司在恶意商标侵权诉讼中对反赔提起反诉,获得一审法院支持

TIME: 2023-03-27 15:39:15

基本案情:

A公司系岩棉产品的领军企业,在岩棉产品上注册有“某某”文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B公司同为岩棉制品的生产商,由案外人许可在耐火材料上使用上述“某某”图文组合商标(图案为主要识别部分)。在实际经营中,B公司在岩棉产品上突出使用上述“某某”文字商标,涉嫌不当攀附A公司商誉。
为此,A公司对B公司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在其生产的岩棉产品上突出使用“某某”文字商标,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权。
该案之后,B公司以A公司在岩棉产品上使用“某某”文字侵害其在耐火材料上享有的被许可使用权为由,对A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我方观点:

前后两案均由我们代理。
在后案中,我们主张,前案已经认定岩棉产品与耐火材料不属于同一类别,B公司仍以A公司在岩棉产品上使用“某某”文字侵害其在耐火材料上的被许可使用权为由提起诉讼,显然系明知在事实和法律上缺乏依据仍然提起诉讼的恶意诉讼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我们在后案中以B公司恶意诉讼为由提起反诉,要求B公司赔偿A公司为后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B公司构成恶意诉讼,判令驳回B公司在后案中的诉讼请求并赔偿A公司为应诉支出的合理费用。
目前前后两案均已进入二审。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1596号